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原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开麻将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现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招待所。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某甲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路**号**酒店后面停车场,两人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车尾箱里面有烟酒,于是周某某用石头砸碎该车的后挡风玻璃,伙同李某甲盗窃了该车尾箱内的2条和天下香烟、2瓶五粮液白酒、3瓶红酒、1盒茶叶。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条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1900元。
2、2020年5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酒店附近,两人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停在**酒店停车坪的一辆白色保时捷越野车尾箱里面有烟酒,于是周某某用磨刀铁棍砸碎该车的后挡风玻璃,伙同李某甲在车尾箱内盗窃了1瓶飞天茅台酒、1条黄金叶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5条和气生财香烟。随后,周某某、李某甲又看见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望城区**路与**路交界处工地门口(在**酒店对面)的一辆白色奥迪Q7小车,于是周某某用磨刀铁棍砸碎该车侧面后窗小三角玻璃,伙同李某甲在车尾箱内盗窃了5条和天下香烟、5瓶五粮液白酒、1瓶国窖1573白酒,两人得手后逃离现场。第二天两人去销赃,除4条和天下香烟、1瓶茅台酒未销赃外(周某某、李某甲辩解系假的),其余的烟酒销赃后,两人平分赃款。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此次被盗的5条和天下香烟、5条和气生财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5瓶五粮液白酒、l瓶国窖1573白酒总价值人民币14630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因盗窃被害人陈某乙车内财物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此笔犯罪事实。李某甲在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姚某某车内财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购买烟酒茶叶的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的车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3.被害人陈某乙、李某乙、姚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周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按照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两人从重处罚。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甲因盗窃被害人陈某乙车内财物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此笔犯罪事实,系坦白。李某甲在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姚某某车内财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对李某甲从轻处罚。周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两人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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