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二筒”),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街**号1栋**单元**楼**号。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4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9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廖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游仙区**小区**栋**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廖某甲和廖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被告人廖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廖某甲遂向被告人廖某乙购买毒品,廖某乙告知廖某甲还有2700元的毒品。廖某甲便告诉周某某能够买到毒品,周某某遂向廖某甲转购毒款2900元,随后廖某甲向廖某乙转购毒款2700元,并告诉廖某乙将毒品送到江油。当日下午,廖某乙携带毒品从绵阳城区来到江油市河西大桥,把毒品放于桥头后将位置发给廖某甲,廖某甲又将位置发给了周某某,后周某某将毒品取回放于家中,以便吸食和贩卖。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廖某乙处扣押赃款2700元,从廖某甲处扣押赃款200元。同年5月6日,廖某甲接侦查人员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同年6月17日,廖某乙到绵阳市特巡警支队巡逻五大队投案。
2020年4月26日中午,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李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收到黄某某300元微信款后又将其转给了周某某。随后,李某某从周某某处取得毒品,并与黄某某在江油市“川信巷”进行了交易。交易结束后,侦查人员将黄某某挡获,并查获交易所得毒品疑似物一袋(净重0.26克)。当日下午五时许,在“川信巷”蹲守的侦查人员将李某某挡获,后又在江油市太平镇“2019酒吧”将周某某抓获,并从其住所查获毒品疑似物一袋(净重0.07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廖某甲和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廖某甲和廖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和廖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两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现在其住所监视居住,被告人廖某乙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共244页、散件32页及光盘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表和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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