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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0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洪梅镇金乌沙村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后在被害人黄某某位于乌沙村洪梅第二小学围场旁边的空地鸡棚里偷走16只鸡(共计约价值2400元),并转卖给唐某某。

2、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洪梅镇金鳌沙村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后在被害人吴某某位于金鳌沙村王毛田鱼塘空地鸡棚里偷走约21只鸡(共计约价值3500元),并转卖给唐某某。

3、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麻涌镇鸥涌村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后在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鸥涌村浦基水闸旁边农庄的空地鸡棚里偷走约33只鸡以及5只番鸭(共计约价值5428元),并转卖给唐某某。

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再次盗窃了23只鸡(价值)后转卖给唐某某,唐某某卖出其中7只鸡,剩余16只鸡被扣缴(价值68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7日20时许,陈某某见被害人尹某某装有蒜头的三轮车停放在莞城区细村豪庭对出路段,于是叫被告人周某某前往实施盗窃,后周某某偷走一袋蒜头(约价值320元)。2020年4月21日,周某某被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9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周某某参与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焕年

                             检察官助理: 刘佩欣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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