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3********,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旅店,198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2月22日、2001年7月2日两次化名曹某某犯盗窃罪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9月2日因犯非法运输弹药罪被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宁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66********,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满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3********,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平房,无前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末,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刘某甲雅马哈牌电动三轮车内天能牌电瓶(6-DZF-20型)五块,价值人民币360元。
2、2019年8月27日至28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盗窃边某某银灰色老年代步电动三轮车内天能牌电瓶四块,价值人民币500元;在**小区**号楼**单元东则充电桩附近,盗窃孙某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四块,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19年8月31日至9月1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东侧盗窃魏某某悦动牌电动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五块,价值人民币600元。
4、2019年9月1日至2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家属楼**单元楼下,盗窃张某甲宏利达牌电动三轮车内天能电瓶五块(6-EVF-32型),价值人民币900元;在**家属楼**号楼**元门口,盗窃孙某乙欧蒙牌电动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五块,价值人民币350元。
5、2019年8月30日至9月2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门口东侧,盗窃裴某某的福田牌电动车上超威牌电瓶四块(6-DZM-20型),价值人民币360元。
6、2019年9月21日至22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车棚外边,盗窃王某甲家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内天能牌电瓶四块(6-DZM-20型),价值人民币350元;
7、2019年9月21日至22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周某甲宝新艺牌电动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五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
8、2019年9月22日至23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崔某某的五征牌电动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五块 (6-EVF-45型),价值人民币850元。
9、2019年9月23日至24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家属楼**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胡某某的雅马哈牌电动三轮车上天能牌电瓶五块(6-EVF-45型),价值人民币500元;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徐某某双吉牌电动三轮车上天能牌电瓶四块(6-DZM-20型),价值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9月24日前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福润园**小区**号楼**商厅门前盗窃武某某家的殴蒙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6-EVF-32A型)电瓶五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11、2019年9月24日至25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南侧小棚门口,盗窃王某乙的全顺牌电动三轮车上天能牌电瓶五块 (6-EVF-3 2A型),价值人民币900元;松山区**小区**号楼东侧胡同,盗窃单某某的欧蒙牌电动三轮车上超威牌电瓶五块 (6-DZM-20型),价值人民币200元;在**小区**号楼**单元门口附近,盗窃王某丙的蓝色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五块(6-DZF-20型),价值人民币200元。
12、2019年9月25日至26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胡同南口商业楼**单元门口,盗窃于某某的老年代步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电池五块,价值人民币500元。
13、2019年9月26日至27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村**组**超市北侧胡同内垃圾站点旁边,盗窃王某丁的荣业牌三轮电动车上的苏枫王牌水电瓶五块(DG-300型),价值人民币2800元。
14、2019年9月28日至29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14**号楼下**单元门口左侧,盗窃褚某某的金剑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DZM-20型)四块,价值人民币300元;在**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张某乙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EVF-32型)四块,价值人民币700元;在**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窗下,盗窃王某戊家的小鸟牌三轮电动车上的天能电瓶(6-DZM-20型)八块,价值人民币900元。
15、2019年8月25日至26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家属楼2**号楼与3**号楼过道处,盗窃王某己家的蓝色时风电动三轮车上的亿能牌电瓶(6DG300型)五块,价值人民币3400元。
16、2019年9月6日至7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南侧车库门口,盗窃赵某某家的浅绿色广本霸道牌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 6-EVF-32型)五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
17、2019年9月2日至7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街**小区**号楼东侧第三个大厅门口,盗窃刘某乙家的白色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EVF-45型)四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18、2019年9月12日至13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楼**号楼楼下,盗窃杜某某的绿色速派奇牌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EVF-32型)五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
19、2019年9月13日至14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家属楼**号楼**单元对面,盗窃梁某某家的银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EVF-32型)四块,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19年9月17日至18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东侧,盗窃季某某家的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EVF-32型)五块,价值人民币200元;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北侧,盗窃王某庚家的银白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EVF-32型)四块,价值人民币700元;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东侧,盗窃刘某丙家的黄色福安康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EVF-32型)五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21、2019年9月18日至19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家属楼**号楼**单元门口西侧,盗窃陈某某家的白色雨阳牌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DZM-20裂)四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22、2019年9月18日至19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东侧,盗窃宋某某家的粉色福星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EVF-32型)四块,价值人民币250元。
23、2019年9月18日至19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王某辛的绿色宝岛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DZM-20型)四块,风帆牌水电瓶(6-QW-66(550)型)一块,合计价值人民币400元。
24、2019年9月20日至21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西侧,盗窃孙某丙家的蓝色强盛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6-EVF-32型)四块,价值人民币400元。
25、2019年9月20日至21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东侧胡同,盗窃商某某家的银黑色宗申解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DZM-20型)四块,价值人民币300元。
26、2019年9月20日至21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北侧,盗窃薛某某家的蓝色富安达牌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6-DZM-20型)五块,价值人民币500元。
27、2019年9月27日至28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地址二中**小区**号楼**单元与5**单元中间小棚门口,盗窃毕某某家的蓝色北京先科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华兴牌水电瓶(12V-JB-8280型)五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
28、2019年9月27日至29日夜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小区**号楼**单元外楼梯下方东侧,盗窃高某某家的白色速派奇牌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 6-DZM-20型)四块,价值人民币1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作案28起,涉案价值人民币2387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周某某所售电瓶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涉案价值人民币23870元,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李某某所售电瓶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涉案价值人民币21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钳子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毕某某等人的陈述材料;5.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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