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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单元**-**住四川省武胜县****大道**小区工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大学本科,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住四川省武胜县**镇**大道**小区工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盛世国际小区物业许可开始在小区内经销装修所用的沙石、水泥等建材。同年2月17日13时许,在该小区车库进出口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以与小区物业有协议,不允许其他装修材料通过车库为由阻拦被害人廖某某拉水泥通过小区内车库,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来到现场后与被告人周某某一起又对被害人廖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2019年3月26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2月17日下午,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周某某、王某某、任某某传唤到案;后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建波

20198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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