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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2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未成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村**宾馆**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本市盘龙区兰缘KTV门口,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破坏社会秩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鲁某甲、鲁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伤情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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