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余干县,现住余干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至2003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余干县,现住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起,被告人周某某在石狮市**镇**村**号**楼,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后投注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再投注到“万仔”(身份不清)提供的网站。经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6782元,并按约定结算抽成。
2020年1月7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镇**村**号**楼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扣押用于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1部、“六合彩”记账单1张及麻将1副。2020年3月12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镇**区**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扣押用于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检查笔录、证人陈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丽纯
检察官助理张晟玮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余干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55940****),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95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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