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周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xxxx,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憨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现住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黄”、“老黄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xxxx,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现住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2017年9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景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0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景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其益,绰号:“李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现住景谷县**乡**。2017年9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景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涉及同一案件事实,故本院依法进行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并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4,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景谷县**乡**店喝酒,期间被害人杨某某、袁某某等人到该店喝酒。11月25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向杨某某敬酒被杨某某拒绝,刘某某因周某某与杨云松的喝酒问题和杨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使用拳头殴打杨某某面部,接着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分案处理)等人遂使用板凳、烟筒等工具对杨某某实施殴打,袁某某在劝架中也被李某某等人殴打。袁某某逃离后,杨某某在**店外再次被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使杨某某、袁某某头部、面部等多处部位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病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马某某、石某某、刀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景谷县**乡**店进行勘验;7.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杨云松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四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二人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四册、起诉书二十三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十八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