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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76********,汉族,博士研究生,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政,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飞,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董龙飞,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在本市海淀区**单元**室,未经被害人刘某乙(男,41岁)、刘某丙(女,62岁)允许,强行闯入刘某乙、刘某丙的住宅,并对刘某乙实施拖拽、殴打行为,并在这个过程中推搡刘某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身体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刘某戊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音、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刘某甲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害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方式1381058****;

2.侦查卷宗十四册;

3.换押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368156****;辩护人刘政,联系方式:1860791****;辩护人杨飞,联系方式:1888883****;辩护人董龙飞,联系方式:18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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