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3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明知黄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卷烟为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以36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并将黄某某从苍南县灵溪镇环城南路渔塘口村341号运来的伪劣卷烟存放在临海市白水洋镇下庄新村一新建民房内。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将购买的伪劣卷烟用于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490号卷烟店的经营销售,后被民警查获。2019年7月14日,民警在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490号卷烟店以及临海市白水洋镇下庄新村一新建民房内共查获伪劣卷烟南京(炫赫门)884 条、南京(雨花石)24条、冬虫夏草(和润)8条、钻石(细支荷花)1条、利群(软长嘴)细支14条、利群(软长嘴)2.8条、玉溪(硬)14条、利群(新版)39条、利群(软红长嘴)43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8032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及同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6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