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 34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花园**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路**花苑**期**栋**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汽车,携带弹弓、钢珠、照明手电等工具,从天长市区出发,行驶至天长市永丰镇**村**组**河北大埂。采取先以灯光照射寻找猎物,再以弹弓射击的方法,非法猎获珠颈斑鸠3只、山斑鸠1只。
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猎获4只野生动物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系“三有”动物。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猛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花园**栋**单元**室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花苑**期**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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