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花园**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和颜某某等八人(已判决)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香港城溜冰场玩耍。因朱某某、曹某某等人手牵手溜冰时将被害人李某某一方撞倒,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某等人换鞋后进入溜冰场对李某某一方拳打脚踢。颜某某及其他四人均到达溜冰场内。尔后,李某某等三人追随颜某某等人至旁边的桌球室,欲找颜某某一方理论。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七人随即对李某某一方进行殴打,期间颜某某手持桌球杆击打李某某头面部,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赔偿李某某3000元,周某某赔偿李某某1000元,朱某某赔偿李某某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廖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莹
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均取保于其处所,被告人周某某的电话:1752103****、朱某某的电话:1772363****、曹某某的电话:1762141****、陈某某的电话:1858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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