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乡**村**组,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10月2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现住地永兴县**区**栋**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路**号,现住地永兴县**庄**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9日以被告人周孚平、曹某某、何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08年,张某某(已判刑)在代理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后将熊某甲(已判刑)发展成为其下级代理,随后熊某甲又将被告人周孚平发展成为其下级代理,周孚平继续发展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其下级代理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2011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孚平接收其下级代理曹某某、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8121108元。
到案后,被告人周孚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赃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追缴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地下六合彩单交易金额明细表等;2.证人李某甲、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孚平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二、赌博罪
1.2010年,被告人曹某某成为被告人周孚平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下线,并继续发展李某丙、李某乙、何某乙、李某丁等人成为其下线。2011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其本人及其侄女杨加的银行账号转给周孚平地下六合彩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4535108元。
到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赃150000元。
2.2009年,被告人何某甲成为黄锡填等人(均另案处理)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下线,并继续发展李某甲(已判刑)、曾某某(另案处理)、熊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其下线。2009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接收其下线李某甲、曾某某、熊某乙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996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赃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追缴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地下六合彩单交易金额明细表等;2.证人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曾某某、熊某乙熊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孚平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收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铫
检察员:张术
2019年11月26日
附:
被告人周孚平、曹某某、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十三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