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行政村,住本村,农民。200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2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行政***村,住**市***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三陈***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冯村,住**县**庄镇*****木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涉嫌抢劫、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霸州市**镇**湾游泳馆南侧、方源搅拌站东侧的刘某某在建厂房院中盗窃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的价值为31620元。
2018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驾车行至文安县**庄村电业局库房实施盗窃,曹某某在库房院外放风,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翻墙进入院内惊醒被害人闫某某,周某某吩咐何某某、陈某某将被害人控制住,何某某、陈某某手持木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控制在门房内,抢走院内存放的电缆190米,并将闫某某打伤。经鉴定,被抢电缆的价值为82313元。经文安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室鉴定,闫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驾车行至文安县**工业产业园内的“**建工”集团厂房内盗窃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缆的价值为54813元。
2018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冯某某驾车行至文安县****小区盗窃电缆、电线。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56563元。
2018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冯某某驾车行至文安县***搅拌站内实施盗窃,盗窃电缆、轮胎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18846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实施抢劫一次,价值为82313元,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盗窃四次,价值共计161842元,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实施盗窃三次,价值共计130222元,被告人曹某某实施盗窃四次,价值共计212535元,被告人冯某某实施盗窃两次,价值共计75409元。
被告人何某某、冯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闫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盗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某某、冯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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