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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房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8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组。2015年11月16日,因聚众赌博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房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15日、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日、8月16日、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建立微信赌博群,先后雇佣房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利用网络工具进行赌博。周某某等人按预先设定的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管理,抽头渔利。被告人房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建立的微信赌博群内提供组织管理、资金结算等服务,并从周某某处领取盈利提成或固定日工资。经鉴定,周某某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经营赌场期间,赌资收入3347503.62元、支出3741807.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截图、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房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华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房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等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长期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房某某现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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