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0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2008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刑期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0********,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8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盗挖连砂石,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强制隔离戒毒)雇佣曾某某、阳某某用推土机将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天星村4组的祥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苗圃内树木毁坏7余亩。经鉴定,毁坏树木价值36.6万元。
贩卖毒品罪
1、2018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门外,将一袋约2克冰毒及两颗麻古(约0.19克)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师某某,后以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同月5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天府欧城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其丢弃疑似毒品三袋红色药丸和一袋白色晶体。当日2时许,对周某某所租住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房进行搜查时,在该房间客厅处查获疑似毒品的两袋白色晶体。经称重上述疑似毒品总重量为40.96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含有毒品成分。
2、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附近路边,将约2余克冰毒和5颗麻古(约0.48克)以1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某某,当日微信收取700元毒资,次日微信收取400元毒资。
3、2018年12月4日17时,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国龙花园”小区门口,将2小包约1克冰毒、1颗麻古(约0.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收取获毒资400元;同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小区门口再次将1小包冰毒约0.4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2018年12月5日0时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西七路天府欧城门口将周某某挡获。2018年12月11日11时许,徐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禁毒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徐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超
2019年9月19日
附:
1.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二张、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2.证据散件四页;
3.换押证二份;
4.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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