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栋**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010119680911051X,汉族,初中文化,**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上述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六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六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武汉市汉南区**广场因琐事与高某某发生争执,后经人劝解,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等人离开现场。张某乙因此叫人跟踪高某某等人至**酒店,并致电绿地城保安班长周某某,要求周某某多带几名保安前来帮忙教训高某某等人。周某某通过工作对讲机呼叫绿地城保安班长张某甲、保安孙某某等人,张某甲又通过对讲机呼叫保安张某丙、郑某某等人前往**酒店,张某乙随后也赶到**酒店门口。同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酒店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等人,致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朱某乙、王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高某某、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的陈述;4、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邀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组织多人滋事并积极参与殴打他人,该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某丙、郑某某、孙某某积极参与殴打他人,均系本案从犯。六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孙某某现均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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