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武陟县**乡**村**院。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现住博爱县**办事处**村**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和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2019年6月26日和7月17日分别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0日和7月17日分别告知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至22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与张某乙、李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张某乙的老院房屋内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近2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 伟
检察员:毛 伟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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