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25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大昌派出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8年6月16日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2271969********,汉族,文盲,无业,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户籍地为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丽、石光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

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杨某某电话,杨某某表示要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出资100元让张某某把毒品送至福田镇。于是,张某某来到**镇**路**号被告人周某某的住所,向其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并驾驶摩托车送至福田镇十字街。杨某某通过手机扫码支付给张某某400元后,张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交给杨某某。

2020年6月8日1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杨某某电话,杨某某表示要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另出资100元让张某某把毒品送至福田镇。于是,张某某又到周某某住所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并约好等收到杨某某的钱后再支付购毒款。张某某拿到毒品后,驾驶摩托车送至福田镇永辉宾馆。杨某某支付给张某某现金400元后,张某某将毒品交给杨某某。此时,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搜出人民币400元,从杨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一包。同日晚22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镇**路**号将周某某抓获,并在房屋内搜出疑似冰毒一包。

后经称重,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身上搜出的疑似冰毒为0.266克,在周某某家里搜出的疑似冰毒为8.34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8.615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0.2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林海

检察官助理:李帆

2020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现关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9页,光盘8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