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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等5人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特小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神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保时捷”),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彭于晏”),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阿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7日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同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份起,游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筹建专门针对我国国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尼泊尔分公司,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交友网站和聊天工具添加中国大陆境内被害人为好友,通过包装人设,情感经营换取对方的信任,向被害人发送诈骗“全民财富通”、“英皇娱乐”等平台的二维码,以赌博网站有漏洞、“众筹投资”短期内可获取10%-25%高额回报,承诺还本付息等话术诱骗被害人扫码进入该平台的“短线宝”“掌上宝”“华夏通”等项目进行博彩或投资,致使被害人不断投入资金,最终实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同时,该公司设置骑士、J、Z、XL、剿匪、谈钱、孤狼、I、毒蛇组等业务小组门岗安保、督导、后勤人员,形成了一个管理严格、相互配合、紧密合作的大型电信诈骗集团。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该犯罪集团骗取叶某某等6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794758.51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是业务小组业务员,负责通过聊天工具,使用虚假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直接实施诈骗或交给同伙诈骗。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彭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8日,李某某、曾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分别退赃退赔人民币13000元、13000元和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资料,出入境查询记录,抓获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Y62T10号牌小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新源路联农路路口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资料,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具有退赃退赔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东蓊

                                         郑创彬

                                         廖  亮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百一十八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五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一批和退赃退赔款项,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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