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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张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北省天门市**街**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被武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巷**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到境外赚取高额务工费,于2020年9月3日从湖北省乘坐动车到广西南宁市;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因在网上看到境外高额工资招工信息亦前往越南务工,三人在同一招工方安排下来到南宁市吴圩镇卓琳宾馆会合,后三人结伙一同乘坐车辆、入住凭祥市金龙客栈、大新县金喜莱宾馆等候安排偷越出境,2020年9月6日20时许,在招工方安排、指示下,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与他人一起步行偷越国境到越南,在越南境内被越南警方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违法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换押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换押证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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