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2016年3月19日,因嫖娼被饶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9日,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后至6月2日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合伙在献县**乡**村周某某家院内开办镀锌厂,为汽车工具镀锌加工,作业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经献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渗坑内所排废水pH为1.54无量纲,总铬浓度为111mg/L,六价铬浓度0.394mg/L,总锌浓度为1.31×103mg/L,总铜浓度为0.88mg/L。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7日到献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调查报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献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献环监测字(2017)第0090号监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凤友
检察官助理:仝蕊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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