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长沙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8月15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5月2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两案属于共同犯罪,本院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期限从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害人任某某、谢某某经朋友介绍添加“众兴彩”理财平台,3月14日开始向该平台指定的吴某账户转账理财,3月21日,该平台以十二周年店庆收益增加诱骗被害人增加投入,任某某向吴某账户(62284817094********)转账50070元、谢某某向吴某账户转账51000元,后平台要求双倍转账才能提现,任某某、谢某某分别于3月22日又按照平台要求向夏某建行银行卡(62170029201********)内转账50070元、51000元。3月23日下午13时许,该平台无法登录、理财群解散、客服联系不上。
3月22日晚上,周某甲(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要求其帮忙将涉案夏某建行银行卡(62170029201********)内的资金予以套现。后周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由张某某联系套现。商定好套现方式后,周某某开车从湖南长沙至娄底双峰县接张某某连夜驱车到湖南怀化杨某某宠物店内。3月23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持周某某提供的涉案夏某建行银行卡在怀化市杨某某、黄某某店内的POS机上将银行卡内的34万余元全部刷卡套现,其中包括被害人任某某的50070元、被害人谢某某的51000元。取现后,张某某分得2万元好处费,周某某分得4万元好处费,并将剩余钱款交于周某甲。
2019年5月7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25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4日、11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亲属主动到阳谷县公安局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明知银行卡内的钱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先勇
助检员:吕慧鑫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县**路**小区;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周某某违法所得四万元、张某某违法所得二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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