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013年,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在陈某某(已判决执行)开设于叙永县分水镇分水街村自己家中的赌场帮忙,为赌场望风,维护赌场秩序,帮助肖某某(已判决执行)放高利贷等活动。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在陈某某开设于叙永县分水镇分水街村杨某甲(已判决执行)门市及其附近一家门市的赌场帮忙。在这两个赌场内,周某某从事先行赌博、吸引周边人员参赌,为赌场望风,维护赌场秩序,帮助杨某乙(已判决执行)、陈某某、肖某某放高利贷、收高利贷等活动。
3.2014年农历二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在陈某某开设于叙永县分水镇龙洞村三社李某某(已判决执行)家的赌场帮忙,为赌场望风,帮助肖某某放高利贷等活动。
4.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在肖某某、曾某甲(已判决执行)开设于叙永县分水镇路井村朱某某家副食店的赌场帮忙,从事先行赌博、吸引周边人员参赌,在赌场内当“保龄”,为赌场望风,帮助肖某某放高利贷等活动。
5.2014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在肖某某、曾某甲开设于叙永县分水镇路井村王某某家、刘某某家、汤某某家的赌场内当“保龄”。2014年11月25日至当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为上述赌场望风。
6.2014年11月28日到当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在肖某某、曾某甲开设于叙永县分水镇龙洞村二社曾某乙家、曾某丙家的赌场当“保龄”。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场200元的价格,为上述赌场望风。
另查明,2014年11月30日,肖某某、曾某甲开设于叙永县分水镇龙洞村二社曾某丙家中的赌场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因未到案而被网上追逃。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已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志强
检察官助理:王鑫辰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叙永县**镇**村**组**号附2号,联系电话********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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