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乡**村**组,捕前租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单元**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5********,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租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单元**号租房内,容留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单元**号租房内,容留岳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3、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单元**号租房内,容留岳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4、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栋**单元**号租房内,容留岳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被告人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岳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民宿开房,容留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岳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民宿开房,容留周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3、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岳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民宿开房,容留周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4、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岳某某在其租住的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容留周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对案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多次容留对方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吸食毒品的行政案件中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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