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022000********,四川省内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 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95********,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
被告人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91********,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范某乙,曾用名:范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8********,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栋**单元**号。
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隆某某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隆某某等人均想出国前往越南或柬埔寨务工,2020年6月14日,5名被告人人各自在他人安排下来到广西南宁市,而后一起乘坐一车辆经南友高速公路前往凭祥市,中途在距检查站前约3公里的地方在司机的安排下,下车跨过高速路护栏后换乘车辆,绕开检查站前往凭祥浦寨边贸点。当日14时30分许,在他人引导下,宋某某等人经浦寨商贸城**栋**号后的夹缝试图爬楼梯偷越国境,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隆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5名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曦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隆某某现均监视居住于凭祥市坪山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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