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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孙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7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在增城区新塘镇、增江街,采用卖铜线掉包成泥土的方式实施诈骗,作案两次,共计人民币714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驾驶作案车辆,到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新围桥岗路民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54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驾驶作案车辆,到增城区增江街水东村路口废品回收站门口,采用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36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在温州火车站被抓获、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到湖北省孝昌县花园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2.​ 证人蔡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姜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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