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村**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南昌市高新区**镇**街(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南昌某甲沙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接航空城的沙石供应及填方业务,后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挂靠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某甲公司在航空城南区的沙石填方工程。在从某甲公司运送沙石至航空城的过程中,某乙公司老板孙某某(已判)指使某乙公司员工趁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不注意或下班后无人监管之际,将某甲公司本该用于航空城填方的沙石偷运至某乙公司指定工地,或将已运至航空城填方现场的沙石再偷运至某乙公司指定工地。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在魏某某(已判)等人负责安排调度下,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分别驾驶小后八轮将沙运至指定工地,帮助某乙公司从某甲公司盗窃沙石。其中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小后八轮以及叫周某乙、孙某某、胡某某、闵某某等人多次共同参与从航空城填方工地偷运沙石到某乙公司的绿地未来城工地、广安村北湖自然村过渡房等工地共计58车,约580方,市场价值约为20010元;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小后八轮多次参与从航空城填方工地偷运沙石到某乙公司的麻丘还建房三期、广安村过渡房、广安村后熊自然村排管站、绿地未来城等工地共计46车,约460方,市场价值约为15870元。
2020年2月29日、4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分别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沙方运费领条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明知他人盗窃沙石,仍驾驶车辆或者纠集他人多次帮助运输,其中周某甲帮助偷运沙石约20010元,孙某某帮助偷运沙石约1587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玲
检察官助理郭平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周某甲1380354****,孙某某1387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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