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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周某某认罪但不认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琐事在鲁甸县**乡**村八社周某某家门前发生争吵,过程中,黄某某与周某某从争吵发展至抓打并摔倒在地上。两人抓打结束后,被告人孙某某到达现场又踢了黄某某一脚。经鉴定,黄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周某某全身体表未检见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立案情况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发,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勇

检察官助理:铁光佼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周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孙某某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2张、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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