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8********,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前男友)与周某某(梁某某前夫)因与梁某某现男友黄某某之间素有矛盾纠纷。2020年3月24日0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周某某约定在无为市十里墩镇江西桥东侧下面的坝埂岔路口,拦住欲骑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黄某某及梁某某二人。双方见面后发生殴打,被告人周某某用捡来的钢筋打黄某某面部,被告人孙某某用拳头击打黄某某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材料、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户籍信息、病例资料、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电话记录及承诺书各一份、 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打捞记录;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明
检察官助理:丁书婷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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