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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街**号,住**镇**街**号。2006年10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5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2012年6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3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的方式,在潜江一陌生男子手中花费30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一辆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架号LBESCCBH8********,发动机号5B27****)。同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又花费20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该车。2012年1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孙某某的朋友王某某等四人驾驶该车在**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该车进行信息比对,发现该车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刑警大队2010年3月1日立案登记的被盗车辆,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在2010年2月24日市场价值为66000元。

案发后,该“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并退还被盗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物证照片;2.周某某、孙某某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被盗抢机动车移交、接收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任某某陈述;5. 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沪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监利县**镇**街**号家中;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监利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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