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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姜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53********,汉族,小学文化,系兰西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56********,汉族,小学文化,系兰西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犯罪

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自2017 年以来,多次到省市县的有关部门,以在1997 年林岗村委会给其出具一张一千元收据为由进行上访,给林岗村委会和榆林镇政府制造压力,诉求是林岗村委会应退回其在2012 年至2017 年承包林岗村焦家店屯东大沟南侧上岗的机动地的已缴纳过的承包费和2012 年至2027 年已缴纳过的承包焦家店屯东大沟的承包费,总计人民币55600.00元,同时赔偿利息人民币27306.23 元。林岗村委会如果不退还其承包费和利息,周某某、姜某某就提出让林岗村委会顺延其原有的承包东大沟合同期限。这样林岗村委会迫于压力,邹某某代表林岗村委会于2018 年1 月26 日,在兰西县榆林镇法庭,与周某某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内容是林岗村委会给周某某承包的东大沟林地、荒山、塘坝(抗旱用水的坑)、机动地等自2027 年顺延至2057 年共计30 年,并同意周某某、姜某某提出的用周某某2012 年至2017 年承包焦家店屯东大沟南侧上岗的机动地已缴纳过的承包费和2012 年至2027 年所缴纳过的承包焦家店屯东大沟的承包费总计55600 元,利息27306. 23 元,共计80190. 23 元,顶替顺延这30年的承包费。经哈尔滨地恒测绘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的测绘报告,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姜某某以胁迫手段所取得承包的焦家店屯东大沟以下资产:林地面积:75.26亩;草甸子(东大沟北荒坡)面积:6.09 亩;塘坝(卖抗旱用水的坑)面积:2.36 亩;机动地(东大沟南沿)面积:15.39 亩;黄土坑小地(东大沟北沿)面积:3.78亩。兰西县发改委价格认定部门根据哈尔滨地恒测绘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的测绘报告结果对75.26 亩;草甸子(东大沟北荒坡)面积:6.09 亩;塘坝(卖抗旱用水的坑)面积:2.36 亩;机动地(东大沟南沿)面积:15.39 亩;黄土坑小地(东大沟北沿)面积:3.78 亩等项目数据,认定2027 年至2057 年承包费价格为:262182.00 元。

二、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在2019 年6 月17 日、7 月5 日、7 月17 日三次到北京非法访地点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两次,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以威胁的手段,强买榆林镇林岗村土地,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为满足一己私利,到北京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被有关部门训诫两次,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二被告人进行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宇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被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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