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8〕104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橡胶绝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绝缘制品公司),住所地为本市石碣镇四甲振荣街,法定代表人姜某乙,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产销橡胶、绝缘材料、货物进出口等。
诉讼代表人姜某甲,男,51岁,系**橡胶绝缘制品公司员工。
被告人姜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橡胶绝缘制品公司负责人,住本市东城区**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石龙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单位东莞市**胶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粘公司),住所地为本市石碣镇**村**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胶粘带、保护膜等。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女,37岁,系**胶粘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胶粘公司负责人,住本市茶山镇**小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胶粘公司采购经理,住本市**胶粘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竹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橡胶绝缘制品公司、**胶粘公司,被告人姜某乙、周某某、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橡胶绝缘制品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0年4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执行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从境外进口胶膜、胶带等货物。2012年至2017年,**橡胶绝缘制品公司因在国内购买原料生产产品出口,导致其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指标盈余,合同无法平衡。**橡胶绝缘制品公司为平衡合同,骗取核销,经**橡胶绝缘制品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姜某乙与**胶粘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周某某共同商议后,决定使用**橡胶绝缘制品公司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指标为**胶粘公司进口胶膜、胶带等货物,**橡胶绝缘制品公司收取**胶粘公司相应的“指标费”。具体过程为:先由周某某与姜某乙商谈相关进口事宜,周某某再指使**胶粘公司采购经理被告人甘某某负责具体操作实施,包括在每次进口货物时向姜某乙发送进口货物明细的电子邮件,并支付费用。经统计,**橡胶绝缘制品公司将**胶粘公司在境外采购的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的胶膜、胶带共计4874卷(折合69329.1千克),伪报为**橡胶绝缘制品公司的保税货物走私进口。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49520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发票等书证,被告人姜某乙、周某某、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橡胶绝缘制品公司、**胶粘公司,被告人姜某乙、周某某、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将**胶粘公司在境外采购的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的胶膜、胶带伪报成**橡胶绝缘制品公司的保税货物走私进口,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单位**橡胶绝缘制品公司、**胶粘公司,被告人姜某乙、周某某、甘某某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颖
2018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乙、周某某、甘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东莞市**胶粘有限公司缴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495208.16元;东莞市**橡胶绝缘制品有限公司缴纳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元。现扣押于黄埔海关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3、移送本案侦查卷十卷、检察卷一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