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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奉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罗小丹:四川方有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林奕良: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奉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奉某某,窜至本市武某某金履三路8号附37号菜鸟驿站门口,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鸿帆牌2017/大力王(72V/20Ah)型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同日,奉某某和周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金牛区一电动车维修店,获得赃款1620元,奉某某分得820元,周某某分得800元。2020年10月23日,民警在本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段789号挡获奉某某。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自行到簇桥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经追回,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追回赃物、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奉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追回赃物、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1年2月7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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