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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夏某某等5人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曾用名阿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庄**号。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2015年11月11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庄**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乡**村**号。2016年1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代某某、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在合肥市包河区**路**栋**座的多个房间内,组织10余名卖淫女以400元、600元的价格实施卖淫活动,并按一定比例和卖淫女分配嫖资。在此期间周某某先后吸收被告人代某某、夏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等多人入伙,并分工负责相关具体事项,其中代某某负责招募望风人员及卖淫女,向卖淫女发放避孕套等卖淫物资、管理分配**的卖淫房间、用微信群对**的卖淫女进行管理并收取该处的嫖资分成以及望风预警等事项;夏某某主要负责招募卖淫女、用微信群对**座的卖淫女进行管理并发放卖淫物资收取该处的嫖资分成以及望风预警等事项;安某某主要负责利用QQ等方式,在网络上招嫖,并以每次30元的数额参与嫖资分成;张某某主要负责在**座处为该团伙实施的组织卖淫活动进行望风,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卖淫女12人、嫖客5人,在**座现场查获卖淫女3人嫖客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荣荣伙同代某某、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15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为其多次介绍嫖客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为其望风预警协助他人组织卖淫,两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郜明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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