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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吴某甲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洪晓兰,云南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与“蛇头”联系,202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与他人结伙从他人结伙从云南省瑞丽市团结小学附近偷越瑞丽江非法出境至缅甸木姐,2020年5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结伙从缅旬境内偷越瑞丽江非法入境至云南省瑞丽市。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在丽江市古城区天和客栈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艳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认罪认罚承诺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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