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个体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号。2020年5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69********,广东省潮州市人,务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潮州市枫溪区**路**号。2019年12月28日因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0月份,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辆车牌号粤U*****厢式货车从事液化气配送业务,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且未进行岗前培训,仍雇佣吴某某为其运输瓶装液化气。
2019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U*****厢式货车从潮州市潮安区大众液化气有限公司灌装液化气后运至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莲云工业区内的黄某某陶瓷厂,在卸载液化气气瓶的过程中,违反安全规范操作,导致阀门损坏气体泄露,后未按照泄漏处理的规定正确处置,导致液化气发生爆燃事故,造成吴某某本人和被害人温某某、连某某、唐某某及黄某某等5人被烧伤。
经潮州市湘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温某某、连某某、唐某某等4人的伤情系重伤一级,黄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为吴某某、黄某某等人支付了医疗费用37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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