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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40号

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09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涉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9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号**花园**房,由吕某某使用自制钥匙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00元、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无法鉴定)、一块丹尼尔惠灵顿手表(价值无法鉴定)、一条黄金手链(价值无法鉴定)、一个黄金吊坠(价值不详)、一枚黄金戒指(价值1560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1560元)。得手后,周某某二人携赃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5月2日17时许, 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到东莞市**镇**社区**豪园**栋**单元**房,由吕某某使用自制钥匙打开房门,盗走被害人董某某现金821元、一块银色RADO牌女士手表(价值3180元)、一块白色仿MOVADO BOLD牌女士手表(价值1120元)。周某某、吕某某搬动保险箱时听到被害人董某某开门的声音,于是打开门携赃逃离现场。2020年5月3日零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一夜宵店将周某某、吕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915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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