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未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5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因口角对邱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殴打并拍摄视频,并将视频在朋友圈散播。邱某某朋友傅某甲、傅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帮邱某某出气,与宋某某、张某某约定3月27日在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夏禹桥篮球场斗殴。
同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受傅某甲纠集,伙同傅某乙、邱某某、傅某丙、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夏禹桥篮球场。被告人吕某某受宋某某纠集,又纠集了程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沈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和宋某某一起到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傅某丙等人因害怕打不过对方欲离开现场,被告人吕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等人围堵,并被宋某某打伤。嗣后,宋某某继续挑衅被告人周某某一方,被告人周某某遂采用啤酒瓶砸的方式将宋某某击倒在地,后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以塑料水管打、拳打脚踢等方式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互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宋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傅某甲、傅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崔某某、程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秋玲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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