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栋**座**室。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42000********,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栋**座**室。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群众罗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举报被告人周某某存在贩卖毒品大麻的行为。当日14时许,罗某某在民警安排下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大麻”,谈好以1750元人民币购买5克毒品“大麻”,随即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75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安排被告人叶某某准备前往香港购买大麻。8月31日,吴某某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想买800元的大麻,9月1日,王某某得知周某某、叶某某准备去香港购买大麻,最终商定以800元的价格购买3.5克大麻,之后王某某联系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人民币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即将800元微信转账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分别转账1750元和857元人民币给叶某某,叶某某通过皇岗口岸出境进入香港尖沙咀,以2500元港币的价格向Peter(具体情况不详)购买了l包大麻,后分成4小包随身携带通关回到深圳市。当晚21时,叶某某携带毒品大麻来到福田区**路**大厦一楼大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叶某某身上现场查获大麻4包,重量分别为3.443克、7.919克、7.147克、9.06克,共计27.569克。经鉴定,4包毒品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在该大厦一楼网吧将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称量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公(司)鉴(毒)字[2019]09024号检验报告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网吧录像、毒品称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贩卖少量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