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司令,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宰猪儿,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乡**村新建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绰号鱼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叶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叶某,组织、召集他人以押“绑花儿”的方式,在庆元县**街道**坡一简易民房内,以每天两场次进行赌博,每场次参赌人数7到10余人不等,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庆元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洪某、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吴某、吴某甲、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吴某乙、吴某丙、范某某、叶某戌、黄某某、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叶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妫
检察官助理:胡芳琴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叶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至庆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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