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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华某等人寻衅滋事罪)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8〕2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庄路**号。200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小区**栋**室。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华某、巫某某、罗某某、蒋某、陈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8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9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华某、巫某某、罗某某、蒋某、陈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连城县**镇**村邓某某开的KTV二楼包厢喝酒,被害人蒋某甲、黄某某、蒋某乙(均另案处理)与蒋某丙、蒋某某等人也在该KTV二楼另一包厢喝酒。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华某等人从包厢出来欲回家时遇到被害人蒋某甲,被告人周某某因平时看不惯被害人蒋某甲的为人,便搂着被害人蒋某甲肩膀说被害人蒋某甲做人品行差之类的话,之后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某先动手掐被害人蒋某甲脖子并推了被害人蒋某甲一下。被告人华某看被害人蒋某甲与被告人周某某争吵,就用右拳打了被害人蒋某甲头面部一拳,被害人蒋某乙看到后冲上前被被告人华某拦住,后被告人华某便对被害人蒋某乙进行殴打。被害人蒋某甲被打后拿四方凳想要还手时被陈某甲拦下。被害人黄某某在包厢内听到争吵声后从包厢出来上前劝阻,被告人巫某某见被害人黄某某讲话口气很屌,就用右手抓住被害人黄某某肩膀的衣服拉过来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某。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华某、巫某某、蒋某、陈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蒋某甲看到后便冲上去打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双方发生激烈互殴后被劝开。

之后,被告人巫某某看到蒋某丙和被害人黄某某一起在人群边,就用手掐其脖子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两拳;蒋某某在劝阻双方殴斗时头部被被告人华某打了几拳;被害人黄某某被围殴后持啤酒瓶朝被告人华某头部打去,被告人陈某某就朝被害人黄某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双方又发生冲突。其间被告人周某某抬塑料畚斗,被告人蒋某持拖把、啤酒瓶,被告人陈某某持拖把,被告人巫某某持木板等械具,与被害人一方互殴。被告人罗某某因有啤酒瓶碎片溅到头上,就回到喝酒的包厢持啤酒瓶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蒋某甲、黄某某、蒋某乙等人。

双方被人劝开下到KTV一楼大厅后,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叫其叔叔罗某甲、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罗某甲、罗某乙得知被告人罗某某头部受伤系被害人蒋某甲、黄某某等人殴打造成之后,罗某甲在KTV大门口捡拾一块木板、罗某乙捡起一个砖块与被害人一方又发生冲突,被人劝阻。之后,被告人周某某持一根木板条殴打被害人蒋某甲、黄某某,被害人蒋某甲、黄某某被逼至大厅电梯口位置时被人劝阻;被告人华某将蒋某乙的上衣扒光,蒋某某过来劝阻,被告人华某就抓着蒋某某要打蒋某某,二人挣脱后逃跑至楼上躲藏。

双方被人再次劝开到KTV大门口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华某、蒋某、罗某某等人再次使用木板条及拳脚又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被打倒在KTV大门口旁边的沙堆上。

在打斗中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甲、黄某某、蒋某乙的伤情均达轻微伤,蒋某丙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照片等物证;

2.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华某、巫某某、罗某某、蒋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连城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华某、巫某某、罗某某、蒋某、陈某某在公共场所目无法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华东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华某、巫某某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蒋某、陈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法律条文;

4.祖训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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