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本院于同年4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嘉欣,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勾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凤姣,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勾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谢伟,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施双双,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林某某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KTV**房消费娱乐。当晚2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到KTV**房找朋友喝酒后离开,经过**房门时误拍了在**房消费的卢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的肩膀,由此周某某与卢某某发生了争吵和推撞,同在**房消费的卢某某的朋友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也参与到和周某某的推撞中。现场KTV的工作人员随即上前拦阻,周某某遂回**房里纠集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等人返回现场想殴打卢某某、唐某某、薛某某。KTV的工作人员在**房门前再次阻隔双方人员,期间,周某某手拿一罐啤酒砸向卢某某等人,结果砸中拦阻人员KTV老板张某某的右面额。随后,KTV经理田某某把卢某某、唐某某、薛某某等人推回**房内并关上房门,且与其他KTV的工作人员站在**房门阻拦周某某等人冲入**房里。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勾某甲等人随即在**房门前指骂**房内人员,并分别持灭火器,灭火器箱、罐装啤酒推撞KTV工作人员,用脚踢**的房门,试图冲入**房内;勾某乙则打微信电话纠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到场帮忙。几分钟后,陈某某纠集被告人金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场支援,金某某等人到场向曹某某等了解情况后即在**房门前指骂叫嚣并试图进入**房。几分钟后,由**房内的唐某某电话纠集的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及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也来到KTV**房门前,双方先而争吵继而斗殴,**房里的薛某某、唐某某、卢某某随即从**房里冲出并参与斗殴,其中薛某某积极实施殴打,直接致对方人员受伤。斗殴持续约一分钟后,接报的治安人员到场制止斗殴,随后警察到场将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审查。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到九江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九江派出所投案自首。斗殴致双方人员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和金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薛某某、勾某乙、曹某某、勾某甲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供述;4.勘验、辩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勾某甲、曹某某、勾某乙、金某某、薛某某现被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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