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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刘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密谋,将陈某甲左手第五指砸伤后,于2019年12月16日驾驶小汽车来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陈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中心村牌坊附近搭乘上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银源工业区道路时,其二人故意发力令人车倒地,后以陈某甲左手第五指受伤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其中现金4100元,微信转账9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经密谋,将周某某右手第五指砸伤后,于2020年1月8日来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当日下午2时许某,被告人周某某和刘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中心村牌坊附近搭乘上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龙塘镇陂坑银源路口附近路段时,其二人故意发力令人车倒地,后以周某某右手第五指受伤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4500元(通过微信1笔转账)。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经密谋,于2020年1月9日下午6时许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附近红绿灯路口,搭乘上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东凤镇天润物流附近路段时,其二人故意发力令人车倒地,后以周某某右手第五指受伤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9000元(通过微信2笔转账)。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经密谋,于2020年2月25日下午8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中心村牌坊附近搭乘上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当摩托车行至龙塘镇陂坑银源路口附近路段时,其二人故意发力令人车倒地,后以刘某甲左手第五指受伤为由骗取黄某甲儿子黄某乙的人民币5800元(通过微信1笔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iphoneX手机一台、VIVO X23幻彩版黑色手机一台等;2.书证:户籍证明、医院相关检查报告书等;3.欧阳某某、刘某乙、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昀峰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七册,光盘一册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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