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4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为了修建苍南县**乡**村及**村附近山路,委托李某甲(已判决)利用黑火药对山路上的石头进行爆破,并出资1500元让李某甲购买黑火药原材料。同年8月10日,李某甲通过李某乙(已判决)在淘宝网上以949.12元的价格购买50斤硫磺和100斤火硝,以195元的价格购买40斤木炭,按比例配制成黑火药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一起将其中一部分用于修建苍南县**乡**村及**村附近山路的爆破作业。2019年8月30日16时许,苍南县公安局在李某甲的住处查获剩余黑火药,共重41斤。经鉴定,从李某甲处查获的疑似黑火药具有爆炸性。
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6月12日向苍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抽样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及其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结伙委托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基于共同犯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秀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刘某某1345483****、周某某1373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文书卷、证据卷、补充材料各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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