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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钱某某到湖南省双峰县的朋友周某某家走亲戚时,流露出想找一个情人的想法后。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钱某某,称能为其介绍富婆认识,能为钱某某做生意提供帮助,被害人钱某某答应后,被告人周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刘某某,称要为刘某某介绍男朋友。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约刘某某在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80后音乐茶楼”见面,并告知刘某某,称准备给刘某某介绍的男朋友,对方是为了骗刘某某的钱,周某某当场向刘某某提出反过来诈骗钱某某的想法,刘某某同意后,二人商量诈骗所得的财物平分,后周某某让刘某某以自己叫“万某某”,系搞房地产的有钱人,将刘某某的微信拿给钱某某添加,钱某某添加刘某某的微信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取得钱某某信任。自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周某某、刘某某以“万某某”本人生日及其父母生日、生病及购买订婚所要的“三金”等为由,对钱某某实施诈骗,骗取钱某某财物价值达105807元,其中周某某分得财物价值65608元(包含向刘某某借款12800元),刘某某分得财物价值40199元(不包含借给周某某12800元),钱某某提议要去见“万某某”家人的时候,周某某为避免真相暴露,称万某某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实施诈骗的具体经过如下:

1、2020年3月的一天,周某某向钱某某谎称“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过生日,要求钱某某买两条好烟给“万某某”。后钱某某购买了两条“和天下”牌香烟邮寄到刘某某提供的地址,收到烟后,刘某某将两条烟拿给了周某某,两条“和天下”牌香烟价值1720元。

2、2020年3月25日,周某某向钱某某谎称“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过生日,要求钱某某表示一下心意,后钱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5200元,得手后,周某某将骗取的5200元分给刘某某2600元。

3、2020年4月的一天,周某某以购买香烟去见一下 “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为由,再次要求钱某某购买香烟,后钱某某购买了一条价值860元的“大重九”牌香烟邮寄给周某某。邮寄的香烟由周某某独自占有。

4、2020年4月的一天,周某某与刘某某一起吃饭时,刘某某称腊肉好吃,便想到让钱某某邮寄腊肉,周某某表示同意,后刘某某联系钱某某邮寄腊肉,钱某某便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大菜市以每斤40元的价格购买了30斤腊肉和20斤香肠邮寄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腊肉后与周某某平分,周某某与刘某某每人分得腊肉价值1000元。

5、2020年4月的一天,周某某联系钱某某,向钱某某谎称“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父母要过生日,需钱某某给“万某某”父母包红包。后钱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微信转账25600元。收到转账后周某某告知刘某某因为自己急需用钱,让刘某某将钱某某转账的25600元转给自己,并告诉刘某某其应该得的12800元作为借款。后刘某某将25600元转给了周某某。

6、2020年4月13日,刘某某告知钱某某自己生病了,钱某某联系周某某时,周某某让钱某某转点钱表示一下关心,后钱某某向刘某某微信转账880元,刘某某收到转账后,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440元。

7、2020年4月14日,周某某联系钱某某,称“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生病了,钱某某转账880元太少了,后钱某某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1660元。因刘某某算错账,便转账给周某某880元,刘某某获得780元。

8、2020年4月15日,周某某以给钱某某介绍富婆认识,自己花费了不少钱为由,要求钱某某给予补偿,后钱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1000元。

9、2020年4月20日左右,周某某联系钱某某,称其与“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要到贵州来,让钱某某准备好钱购买“三金”。2020年4月24日,周某某、刘某某到达遵义后,钱某某带着周某某、刘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街上“福鑫”珠宝店购买了一对黄金手镯,价值26698元,在“中国珠宝”店购买一条黄金项链,价值24990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4060元。后购买的黄金项链由周某某占有,黄金戒指及黄金手镯由刘某某占有。

10、2020年4月25日凌晨,周某某提出其从湖南到贵州来的所有开销均需要钱某某报销,后钱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1800元,该1800元由周某某全部占有。

11、2020年4月25日,周某某、刘某某与钱某某一起来到湄潭玩耍后,周某某提出回到湖南的时候要给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亲戚带特产回家,后钱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大菜市购买了价值3280元的猪肉,购买了一条价值460元的“福贵”牌香烟,给周某某、刘某某每人购买了一件价值350元的衣服,给刘某某购买了一双价值199元的鞋。周某某、刘某某返回湖南后,将钱某某购买的3280元的猪肉平分,另外一条价值460元的“福贵”牌香烟由周某某单独占有。

12、2020年4月25日20时左右,周某某、刘某某返回湖南后,周某某联系钱某某,称从贵州带过去的“福贵”牌香烟太差了,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父母不抽,要求钱某某转账给周某某重新购买香烟,钱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转账两次,共计1900元,该笔钱款被周某某单独占有。

13、2020年4月26日,因钱某某联系不上“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便询问周某某是不是被骗,周某某以钱某某对其不信任,称要退还从湖南到贵州钱某某报销的1800元开销及钱某某购买衣服的钱,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钱某某2200元,并将钱某某的微信拉黑。

14、2020年5月5日,周某某再次联系钱某某,称“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生病比较严重,让钱某某自己看着办,钱某某便向刘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刘某某收钱后分给周某某1000元。

15、2020年5月6日,钱某某向周某某提出要到湖南去照顾“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便称“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不同意,需要找“万某某”的朋友去找“万某某”的父亲谈,并让钱某某转钱,后钱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3000元,刘某某收取后,分给周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及光盘三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058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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