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户籍地所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从三水区**镇去到被害人潘某某位于三水区**镇**村**宗祠南侧的在建房,由刘某某负责在屋外看风,周某某负责进入屋内,将该房屋内正在装修的一批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
2、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从三水区**镇去到被害人冼某某位于三水区**镇**队**巷**号的在建房,由刘某某负责在屋外看风,周某某负责进入屋内,将该房屋内正在装修的一批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从三水区**镇去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三水区**镇**村**巷**号的在建房,由刘某某负责在屋外看风,周某某负责进入屋内,将该房屋内正在装修的一批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
4、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某,从三水区**镇去到被害人梁某某位于三水区**镇**村的在建房,由刘某某负责在屋外看风,周某某负责进入屋内,将该房屋内正在装修的一批电线剪断盗走并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光华
检察官助理:熊 伟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两份,《量刑建议书》九份,《证人名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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