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街**号**号,现住常宁市**路**路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号,现住常宁市**路**路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两人合伙在常宁城区盗窃两次,盗窃两辆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系周某某妻子)来到常宁市**街,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法曼儿内衣店”门口的一辆蓝色豪爵福星女士摩托车盗走,藏至宜阳小学对面巷子楼梯口处。同日中午时分,二人来骑赃物摩托车时,肖涛(系宜阳派出所的职工)与陈某某在**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抓住,被告人周某某见被告人刘某某被抓,随即到**附近谭某某后的饭馆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手持菜刀威胁肖涛放开刘某某,见肖涛不放手,便举刀砍向肖涛,肖涛只得放开刘某某,周某某拉着刘某某逃走,摩托车丢弃在合江中学旁的沿河风光带,后被被害人推回家。被害人购买被盗摩托车时价格为5200元,但因被害人购买时未开具发票,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2017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常宁市中医院外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中医院门口的一辆橙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盗走,经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8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后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华
检察官助理:刘晓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换押证二份
5.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