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沂源县**路**号**号楼**单元**号,系原沂源县**厂退休职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沂源县**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身体原因,淄博市看守所暂不收押,本院于同日对刘某某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沂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该邪教组织活动。2020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刘某某到沂源县**路**公园向刘某某、申某某宣传法轮功邪教理论,并向二人传播法轮功护身符各一个。后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并查获随身携带法轮功书刊4本、护身符6个、光盘4张、周报1张。
同日,民警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出尚未传播的法轮功书刊17本、传单7张、光盘1张、U盘3个等。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出尚未传播的法轮功书刊6本、护身符2个、反宣币2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申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刘某某讯问笔录;4、电子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叁册九十九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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