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200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文山州马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文山州文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邀约着从云南文山出发,先后途经昆明、普洱、江城到中老6号界碑后穿越边境线上的铁丝网后到达老挝,2020年7月19日13时许在老挝被老挝警方查获并于2020年7月20日移交江城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 结伙偷越国(边)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桂梅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涉案物品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扣押于江城县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